被羈押15年後改判無罪 張志超獲國家賠償332萬
2021-01-26 11:07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6日)依法審結張超(曾用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依法向賠償請求人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人民幣,下同)。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臨沂中院充分聽取了張超及其委託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進行多次協商,就賠償相關事項達成一致,臨沂中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金綜合考慮了張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005年,山東臨沭縣第二中學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蹤。後該女生的遺體在學校的一個男生廁所被發現。經臨沭縣公安局偵查,認定該校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為嫌疑人。2006年,張志超以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張志超在與母親的一次會見中突然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2020年,山東「張志超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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