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3青年藏汽油彈雷射筆 兩人管武罪成1人證物鏈存疑判無罪

2021-01-12 15:58

由左至右:李麒麟(西裝),甄振嵐(男)及譚俊賢。
由左至右:李麒麟(西裝),甄振嵐(男)及譚俊賢。

3名青年前年11月屯門示威期間,遭警方追截至停車場後,各被搜出汽油彈和雷射筆,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王證瑜裁判官審視證供後,認為其中兩名被告犯案時的衣著及裝備,與一般示威者無異,他們被捕的地點及時間,又與早前的示威接近,遂裁定2人罪名成立,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另一被告則因證物鏈存在疑點,獲判無罪。

兩名罪成的被告為27歲售貨員譚俊賢和20歲男生甄振嵐,他們各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一個露天停車場,各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王官認為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的所有證供,但譚自辯時證供卻自相矛盾、不合理及不可信。

王官指,2人被捕的較早時間,示威者在距離停車場百多米外聚集,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兩人被捕時,均身穿黑色上衣,攜有口罩、手套、面巾、生理鹽水等物品,故唯一合照推斷是,他們必定曾參與示威及用雷射筆傷害警察。

兩名被告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法庭先送譚索取背景報告;甄則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獲判無罪的被告為23歲大學生李麒麟,他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個汽油彈。王官指出,從警方拍攝的片段可見,警員搜查被告的索繩背囊時,袋口已經打開,惟檢取證物的警員對此卻表示沒有印象,未能就此議題作合理解釋。另外,負責警員供稱於案發翌日早上,為汽油彈拍攝作證物照片後,下午3時許將汽油彈送往化驗;與承認事實所指,於下午5時許為所有證物拍攝的說法不符,令人懷疑送往化驗的汽油彈,是否與在被告身上檢取的相同。

不過,王官明言,被告當日逃跑及試圖將背囊掟出圍欄,行為十分可疑,故駁回其訟費申請。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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