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集會】雷射筆照警罪成 庇護工場男包裝工還押候判

2021-01-11 16:44

被告區得福。 資料圖片
被告區得福。 資料圖片

28歲庇護工場男包裝工於前年在機場用雷射筆照射警長及警員的眼睛,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兩項襲警罪。香淑嫻裁判官今於沙田法院指被告的口供中不合情理的地方比比皆是,不接納其當日帶雷射筆只是因見到示威者也有帶的辯解,終裁定其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襲警罪成。考慮到被告精神問題,香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索取精神、心理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香官裁決時指,警長 3712的證供誠實可靠,遂接納其當日的確被被告區得福的雷射筆發出的光束射中。另香官不接納區的口供,稱他的供詞不合情理的地方比比皆是。如區稱因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所以他才會帶雷射筆到現場。惟區當日上午9時30分已到達現場,沒可能知道示威者會用到雷射筆,並質疑稱「日光日白,點解要帶雷射筆去照明」。香官因而認為區管有雷射筆的唯一原因是用以傷害警察,終裁定其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襲警罪成。

至於另一項襲警罪,雖然警員 9085 稱曾被人用雷射筆照射,惟他未能指出光束來源方向,及照射者的衣著,並承認當時有多過一種顏色及光束射向他,沒有證據照射者為區,遂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區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區更自2015年先後確認患有適應障礙、輕度智能障礙,智商只有73分。另根據證供及錄影片段,區當日行動不便,行路「拐下拐下」,沒有戴口罩,亦沒有逃跑,可見其當日的行動是無預謀的。加上,事件中沒有對任何人造成顯著傷害,涉案警員亦只是短暫不適,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能輕判。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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