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黑幫成員非法採河砂判囚 須賠環境修復費35億

2020-12-25 14:49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昨就林鏡泉等16人宣判。網圖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昨就林鏡泉等16人宣判。網圖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昨一審公開宣判林鏡泉等16人涉黑社會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等罪名,判林鏡泉有期徒刑24年6個月,及林鏡泉等9人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29.6億餘元(約35億港元)。

經法院審理,林鏡泉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佛山市三水區經營漁港、夜總會、洗滌用品廠,並招攬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黑幫組織。又指該組織在2000年開始,在北江幹流三水河段非法開採河砂,並對涉案流域河砂開採行業進行非法控制。 又在2009年起,與其他團夥聯合,在北江幹流清遠河段非法開採河砂,非法獲利合共逾10億元(約12億港元)。

法院認為,林鏡泉等人的行為被認定為黑幫組織,故判處林鏡泉有期徒刑24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其他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9年至3年。此外,林鏡泉等9人被判限期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項費用共計29.6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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