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涉非法集結襲警脫罪 官指未能辨認犯人身分疑點利益歸被告

2020-12-12 10:21

裁判官裁定陳浩天兩罪不成立。
裁判官裁定陳浩天兩罪不成立。

已被取締的「香港民族黨」前召集人陳浩天涉於去年7月「光復上水」遊行,乘警方撤退之際,從後拍打一名警長的頭盔,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王詩麗裁判官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他兩罪不成立。

王官指,本案最重要的爭議點是犯案人是否被告。控方提出的證據包括,警方在案發後逾一個月拘捕被告時,在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曾在案發日被使用,於5時4分在大圍入閘,5時32分在上水出閘,而被告家住沙田、案發地點在上水;警方在被告家中檢取的衣服與犯案人衣飾相似;被告與犯案人同樣在右邊耳珠上相約位置有一深色點。

然而,八達通出閘時間與案發時間貼近,要在短時間內從地鐵站到案發現場,似乎時間十分緊逼,亦沒有證據顯示當日使用八達通卡的就是被告。另外,犯案人的衣飾沒有特別特徵,款式也十分普通,雖不能排除是同一件,也有可能只是相似款式。

再者,控方提供的案發現場片段時間短、犯案人的面形、鼻子、嘴巴和下顎被口罩遮蔽,法庭無法單憑相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認容貌,並將之與被告作比對。本案亦沒有證人足夠熟悉被告,或擁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以致可以辨認出片段裏的犯案人就是被告,亦沒有證人可就被告身高、體重、外形、動態、步姿等作供。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判被告兩罪不成立。

被告陳浩天(29歲)被控於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以及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對於脫罪,陳浩天在庭外特別感謝律師團體的協助,他形容今次很幸運,又指律師認為律政司未必有上訴空間。被問及會否離開香港時,陳浩天表示「隨遇而安」,他比較喜歡香港,在港比較自在和開心,因此如非必要也會盡量留下。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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