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列烏克蘭為指明地區下周四生效 以更有效應對疫情
2020-12-10 18:17
政府今日公布會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由12月17日起將烏克蘭加入指明地區,以更有效應對疫情。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全球疫情目前越趨嚴峻,新增個案數字由3月底至5月中的每日7萬至10萬宗,上升至自11月初起每日46萬至70萬宗的新高。鑑於全球疫情嚴峻,香港的入境防控措施不能鬆懈。
政府較早時候刊憲指明有關措施適用於18個指明地區(即孟加拉、比利時、厄瓜多爾、埃塞俄比亞、法國、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哈薩克斯坦、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羅馬尼亞、俄羅斯、南非、土耳其、英國及美國),並因應規例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調節相關條件。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上述指明地區停留,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核酸檢測報告及在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等。
發言人提醒,由11月13日起,到港人士如在登上指明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中國以外的地區(不包括已指明的極高風險地區)停留,必須提供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相關由各地到港人士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晚。在香港轉機過境的人士、豁免強制檢疫人士,及從新加坡到達香港並符合第599E章第12(2)條就新加坡作為第2類指明外國地區指明的所有條件的人將不受影響。
另外,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在旅客方面,到港人士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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