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延長社交距離措施一周
2020-11-11 12:46
政府今日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業務及處所、禁止羣組聚集及佩戴口罩的指示刊憲,維持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由11月13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7天,直至11月19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在過去14天,本港錄得超過60宗輸入個案。政府已經進一步加強對抵港人士的檢測及檢疫安排,但輸入個案為香港帶來的公共衞生風險依然不容忽視。政府亦留意到隨着社交距離措施的放寬,市民的抗疫意識似乎有所鬆懈。其中,11月初更出現一個於本地酒店度假的群組。鑑於近日本地個案有反彈跡象,政府現階段沒有空間再進一步放寬現行社交距離措施。
發言人特別提醒市民,沒有佩戴口罩時進行的人群聚集活動的感染風險非常高,大家應盡量避免參與。就近日出現多宗涉及在酒店度假的本地個案而言,縱使進行這類型在私人地方的聚會未必違反社交距離措施,但從公共衞生角度,市民大眾應盡量避免有關聚會。如果涉及於酒店或其他私人地方聚集的個案持續出現,不排除需要研究修訂防疾規例下的有關規例,以規管相關活動或處所。如疫情反彈並再次在社區出現大規模爆發時,政府將別無選擇地需要大幅收緊防疫措施。由於疫情反彈可能提早引發與冬季流感高峰重疊的第四波疫情,這次收緊疫情防控措施可能需要比上一波疫情時速度更快、力度更大。
在2020年11月13日至19日的7日期間內社交距離措施的詳情如下:
(1)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包括繼續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2)羣組聚集
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4人的羣組聚集。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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