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高盛亞洲因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令「一馬發展」(1MDB)於2012年及2013年透過三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對高盛亞洲作出譴責及罰款3.5億美元(27.1億港元)。
1MDB的債券發售由亞洲安排及包銷,但實際工作是由身處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團隊成員進行,有關交易所產生的收入由高盛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體分享。
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高盛在亞洲的合規及監控中心,於該三宗1MDB的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非常高。高盛亞洲最終自有關債券發售所產生的5.67億美元總收入中獲得37%(金額為2.1億美元),在高盛的各個實體中佔最大的份額。
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的監控措施,以在其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為,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未獲適當審查,及尚未就有關預警跡象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便容許該等發售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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