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大宅僭建罪成上訴 律政司:絕對屬於建築物

2020-10-22 12:29

潘樂陶今親自到庭旁聽。
潘樂陶今親自到庭旁聽。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因在屯門小欖獨立屋僭建水池構築物而被屋宇署票控,裁判官去年裁定潘僭建罪名成立,判其罰款二萬元。潘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潘樂陶今親自到庭旁聽,潘一方指律政司未有考慮水池的易卸程度等因素,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律政司則堅持水池注滿水後估計重達十四公噸,絕對屬於「建築物」,代表潘的資深大律師Pennicott指,涉案水池的規模僅與兒童嬉水池相似,故並非「建築物」。杜麗冰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並押後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Ian Pennicott指,涉案水池實屬液壓動力水中跑步機,身為時任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的控方專家證人潘玉龍建築師,並在分析時考慮涉案水池的性質、預期用途、固定性程度、永久性程度、尺寸、相關設施的存在性、組裝簡易性及卸除簡易性,但潘玉龍只就性質、預期用途、永久性程度及尺寸,來考慮涉案水池構築物是否屬於「建築物」,卻指出其他因素並不相關,同時亦沒有相關證據去考慮。裁判官裁決時拒絕接受其分析,又接納辯方專家證人劉志宏博士的分析,認同劉指涉案水池對獨立屋沒有任何結構性影響。

Pennicott指控方未能證明涉案水池的永久性、易組裝性及易卸性等,強調控方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則指,涉案水池注滿水後估計重達十四公噸,尺寸相當於一間普通睡房,會令樓板負荷過重,因而達致《建築物條例》中所指的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洋名為Otto的潘樂陶被控於二○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二○一八年一月九日,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海詩別墅三號屋的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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