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騎車撞寶馬後和車主私了 3年後被保險公司追償3.5萬

2020-10-07 14:47

三年前王女士的女兒騎車撞寶馬後和車主私了 ,3年後被保險公司追償3.5萬。(網圖)
三年前王女士的女兒騎車撞寶馬後和車主私了 ,3年後被保險公司追償3.5萬。(網圖)

三年前王女士的女兒15歲的小臧在萊西市威海路騎電單車逆行,與一輛寶馬車相撞。車主也是位女士,姓趙,報警後,瞧著孩子歲數小,便不想追究。車主主動攬責,王女士很是感激,本以為就這樣了事,怎料三年後她突然收到一張法院傳票,保險公司要追償車損三萬五千元(人民幣,下同)。

原來,發生事故後,雙方私下協商,又都走的匆忙,誰都沒去領責任認定書,等到車主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一查:王女士女兒逆行,承擔全部責任,拒絕理賠。車主沒辦法,把保險公司起訴了,保險公司輸了官司賠了錢,轉頭又把王女士的女兒及其監護人告上了法庭。

車主趙女士是煙台人,說出事時孩子逆行,她躲不及撞到了電線桿,車的反光鏡,保險槓,右前輪車都傷了。當時在交警隊,確實和王女士說過,孩子小,不想追究,人沒事就好,算她的全責走保險。可保險公司只認事故責任認定書,她也沒辦法。

如今,未滿十八歲的女兒成了被告,這種遭遇讓王女士很不理解,也無法接受。

有律師指出如果沒有報警,雙方只是私下協商的話,那麼一定要在協商的過程中保存音像視聽證據,內容越詳細越好,在達成一致準備賠償的時候,付款方要備註好轉賬金額和轉賬原因,收款方要出具收據,雙方簽字按下手印,拍照保存,有條件的還可以複印一下。此外,事故的時間、地點、碰撞部位、雙方車牌、保險單號(紙質簽或電子保單都有編號)、駕駛證號等等證據,也都應該不怕麻煩全部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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