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將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涵蓋已向政府新聞處登記機構記者
2020-09-22 13:33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早前去信4個傳媒工會的主席表示,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廣播機構的記者、攝影師和電視台工作人員。
郭嘉銓在信中表示,自去年6月以來,本港發生一連串公眾活動,吸引數以百計的記者在現場進行採訪,但警方先後多次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增添警方執法的難度。
郭嘉銓又指,「傳媒代表」的定義經修訂後更清晰明確,能讓前線警員更快捷有效地辨識傳媒代表,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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