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堵路】理大生攜摺刀筆型玻璃爆破器兩罪成 還押候判刑
2020-09-16 17:45
理大男學生去年12月中示威者於旺角堵路期間,被警員巡邏時截查並搜出摺刀、卡片刀、筆型玻璃爆破器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告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29日下午判刑,待索取教導所和背景報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解釋到辯方不爭議被告知悉及管有涉案物品,指出被告管有物品有合理辯解及無犯罪意圖。劉官先指拘捕被告警員證供可信可靠,當日乘警車於旺角巡邏時,發現有戴口罩人士堵路並叫囂,於山東街發現有約50人聚集,警員下車後截停戴口罩的被告,從其身上搜出涉案物品,進而拘捕。
劉官反指辯方3位證人均不可信可靠,3人分別為運輸公司和旺角餐廳東主,因其營運及生意會受影響,沒有理由不知道當日有示威者發起「三罷」。劉官再指被告稱於黃瑞雲運輸公司擔任跟單員,工作簡單,無需如黃所言教導被告工作4天之多;黃解釋被告工具來源時亦前後矛盾;涉案工具亦外形異常,不利其工作。劉官續指另一名運輸公司東主於被告搜身和被捕時並無主動解釋被告受冤,反稱當時只顧聊電話,反應不合理。劉官遂不接納被告為運輸公司員工及犯案沒有動機的說法,認為辯方解釋不能動搖控方案情。
劉官再考慮到案發時現場混亂,涉案物品分別6和7毫米的刀鋒長,可以用作傷人;堵路會影響到道路使用者和一般市民;被告更應能預見警民之間會發生衝突,故裁定被告2項控罪罪成。
同時報稱兼職運輸幫工的19歲被告陳靖鋒被控於去年12月9日,在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攜有一把摺疊刀和卡片刀;以及管有一支筆型玻璃爆破器。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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