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無業男藏鐵槌摺刀表證成立 下周一裁決

2020-09-15 15:01

警員陳德偉(左)及黃俊迪 (右圖西裝手持藍色袋)。王尚哲攝
警員陳德偉(左)及黃俊迪 (右圖西裝手持藍色袋)。王尚哲攝

大埔警署今年1月19日被人投擲汽油彈,23歲無業男當晚在大埔涉被搜出鐵槌、行山杖、點燃器及摺刀,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今在粉嶺法院審訊。被告自辯稱大部份涉案物品均用作維修其電單車,因疫情緣故,「覺得用防毒面具功用會好過用外科口罩」,所以放在背囊內旁身,否認準備「參考抗爭對抗警員」。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9月21日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警員陳德偉供稱當日偕同警員15024便裝巡邏,約晚上11時巡經上址時目睹被告黃俊迪和一名男子「坐喺石櫈上面傾計」,稱被告將背囊放在左腳旁,「見佢不時摸住個袋,四圍咁望」,思疑他藏有攻擊性武器,遂截查二人。另一名男子藉「扮攞身份證」轉身逃跑,陳為免被告逃跑,於是用雙手按他肩膊籲他坐下。

陳稱搜出涉案物品後曾問黃「你話自己係學生點解帶兩個槌仔」、「防毒面罩要嚟做乜」及「帶點火器有咩用」,被告均表示「我無嘢講」,他其後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

辯方指陳第一次看見被告時和他相距約3米,當時被告和男子分坐兩張石櫈,兩人相距約半米,質疑陳為何肯定兩人正在交談,陳稱「見到佢哋兩個口嗡嗡囉」。

陳認為自稱學生的被告會攜帶涉案物品在現場出現相當可疑,不同意辯方稱物品亦可作合法用途,指出大埔警署當晚8時被擲汽油彈,距離案發地點僅約10至15分鐘步程。

被告黃俊迪自辯時表示電單車在案發三日前故障,稱有朋友教他可自行維修,當日攜帶涉案物品先在案發地點稍作休息,打算稍後往運頭塘邨維修坐駕。

黃稱朋友教他可以先用打火機令金屬軟化,再用槌子將電單車的「牛角」(即手把附近的離合器部件)「揼返去正常角度」;萬用刀的工具可用作維修電單車指揮燈;行山杖因前端比較幼,則可以代替螺絲批清除導致電單車傳動系統運作不暢順的硬物。對於被搜出護目鏡和防毒面具,黃辯稱前者用作「擋風同造型」,後者則用作防疫。

控方質疑黃「23歲行山就要用到行山杖呀?」,認為涉案物品屬暴力示威者的裝備,被告否認控方指他攜帶槌仔、行山杖等乃是用作毀壞財物或是準備「參與抗爭對抗警員」。

23歲被告黃俊迪被控於今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近14號燈柱管有兩個鐵槌、一支行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法庭記者:王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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