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案】律政司方陳辭指黎稱「搵人搞X」 證有意圖警告事主足構成刑恐

2020-08-28 11:17

黎智英。
黎智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否認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刑事恐嚇一名報館記者受審,裁判官鍾明新裁定案件表證成立,黎智英不自辯也不傳召任何證人。控辯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辭。裁判官下周四頒布裁決。

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林芷瑩陳辭指,黎智英當日向事主揚言:「我實搵人搞X你,我講你知我影X左你相。」,證明他有意圖警告事主,已足而構成刑事恐嚇。至於辯方提出被告當日是基於衝動,而且因為被告在案發近期因長期被追訪而感到困擾才喝斥事主,被告沒有警告他的意圖。控方著法庭應只考慮17年6月4日晚上發生情況,當晚維園晚會是一公眾集會,記者有權採訪,如果被告不希望被拍攝,他應該離開現場,而且被告亦承認事主當中沒有挑釁他。

辯方曾挑戰事主作供的可靠性,但控方不同意事主的供辭有任何誇大或修飾。辯方提出事主屢次去信律政司,可見他存心希望被告被定罪。控方反駁指,事主是以受害人身分致函,儘管他的報館和黎智英的壹傳媒之間有「牙齒印」,事主也解釋了他沒有權去決定報館出版甚麼。他又澄清,報警是他個人決定,跟公司無關,與人無尤。

控方又指,辯方解釋被告當日在鏡頭面前,沒有生氣的說法是說不通的。倘若他不感到憤怒,為何又主動行去事主旁指罵他。而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也承認他曾對事主揚言會「搞你」,儘管他澄清其意思是指申請禁制令或報警等法律途徑解決,但他後來又指自己揚言前並沒在「諗清楚」,控方質疑,黎智英的解釋只不過是為了「補鑊」。

倘若他的確是要循法律途徑解決事件,為何黎智英又要揚言「影X左你相。」?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 11:17
更新時間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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