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刊憲明起逐步放寬社交距離 二人限聚令延長7天

2020-08-27 09:27

美容院重開後,暫只能為已預約的客人提供服務。資料圖片
美容院重開後,暫只能為已預約的客人提供服務。資料圖片

本港第三波疫情略有紓緩,政府將刊憲,由本周五(28日)起逐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包括食肆堂食可至晚上9時,和戲院及美容院可重開等,但二人限聚令則延長7天至9月3日。

政府今日表示,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逐步有序放寬社交距離措施。以上指示及指明將由8月28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7天,直至9月3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在新常態下,市民必須接受社區不時會出現零星個案及群組,當局不能亦不應等待達到本地長期零確診個案後,才考慮放寬社交距離措施。政府會在疫情受控的前提下,按最新疫情發展及風險評估,以有系統的方式逐步和有序地分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以重啟社交及經濟活動。首階段放寬措施包括風險較為可控的室內靜態場所,及涉及較少身體接觸活動的戶外運動場所。

發言人指,政府會繼續與不同行業作出緊密溝通,聽取他們建議採取的防控措施,並會一直積極密切留意疫情的最新發展情況。發言人還強調,疫情的第三波到現在已超過一個月但尚未完結,現階段非常需要市民的充分合作,才有望將疫情穩住,並逐步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

最新指示及指明下的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

餐飲業務
(一)每天下午九時起至翌日早上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食物或飲品。

(二)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

(三)任何餐飲處所內的桌子擺放布局,須確保任何兩張可供顧客使用或顧客正在使用的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

(四)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必須關閉。餐飲業務處所内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必須關閉。

(五)在餐飲處所內繼續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餐飲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活動。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必須一直佩戴口罩、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表列處所
(六)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在符合相關規定及限制下可予開放:

(a)電影院:當中措施包括每一影院出售的戲票及供佔用座位不得超過該影院的座位數目的50%;入座安排方式,須令同一行座椅中不可有連續超過兩張座椅被佔用;在影院內不得飲食;以及每一影院在每場播映完畢後須進行清潔和消毒等;

(b)美容院:當中措施包括所有員工須一直佩戴防護裝備,例如口罩及面罩/護目鏡,並在每次為一名客人提供服務後更換或消毒;只能為已預約的客人提供服務;以及每一個被分隔的服務範圍不能容納多於二人等;及

(c)部分涉及較少身體接觸活動的戶外運動場所,即運動場的跑道、網球場和網球練習場、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練習場和練習草坪、草地滾球場、射擊場、射箭場、單車公園、騎術學校和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場:當中措施包括任何人身處體育處所內在運動前及運動後須一直佩戴口罩;以及對於超過二人的群組,必須分成人數不超過二人的小組及每個小組之間的距離至少為1.5米等。

(七)會址,除餐飲處所、電影院、美容院及上述戶外體育處所外的處所/設施必須關閉。餐飲處所須按上述就餐飲業務所訂明的限制及規定營運,包括在指定時段停止提供堂食的要求,而電影院、美容院及上述戶外體育處所亦需根據適用於有關處所的限制及規定開放。

(八)下列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繼續停止營業: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除電影院);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h)卡拉OK場所;
(i)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j)按摩院;及
(k)泳池。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群組聚集
(九)除獲豁免者外,繼續在上述七日期間內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二人以上的群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十)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在第599I章下就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刊憲指明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即在上述七日期間內,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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