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原總經理劉自力獲刑11年半
2020-08-24 16:03
貴州省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原總經理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劉自力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1854萬7762元上繳國庫。
案情指,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擔任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准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法院指被告人劉自力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案發後,積極協助辦案機關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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