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警嫂裙底判囚申上訴遭駁回 休班警判即時入獄2個月

2020-08-21 12:15

被告莊志強。 資料圖片
被告莊志強。 資料圖片

任職警隊26年警長,4年前在一商場扶手電梯偷拍「警嫂」裙底,被裁定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罪成,判囚2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今頒下判辭,駁回被告上訴申請。對於上訴人親自就刑期上訴,高院同意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坦然案件嚴重程度屬一般,但上訴人本身為警員知法犯法,而他干犯本案並非一時衝動或瞬間失誤,更指懲罰是咎由自取,他須即時入獄完成2個月的刑期。

47歲被告莊志強被控於2017年11月27日,在油塘「大本型」商場扶手電梯偷拍。

上訴人表示,警方檢驗其手機之手令內容「語無倫次、不合乎常理」,手令前言所指的「建築物或地方」是警總22樓,但手令的授權可強行進入的地方卻是管有裙底片的記憶卡。上訴人又指出,本案的手令可說是警員盲目地抄襲他人申請的手令內容,做法不真誠,法庭若接納上述手令,會鼓吹警方日後再度侵犯私隱。認為原審裁判官不應接納為有效手令,不應接納裙底片為呈堂證據。

上訴庭則認為雖然手令內容表述或有改善空間,但其所批准搜查的目標和範圍是清晰明確的,不致相關手令無效或失效。上訴庭亦認為,以案件整體而言,接納該些片段為呈堂證據,不會鼓吹警方侵犯他人私隱,原審裁判官行使酌情權接納相關證據呈堂沒有犯錯。

而對於原審裁判官就案件事實的裁斷屬合理,上訴人未能提出充份理據,令上訴庭給予干預。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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