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涉警總外藏噴漆手套等罪脫 官指無證據證曾參與堵路或聚集
2020-08-03 13:11
去年11月2日,民主派在維園舉行「區議會選舉聚會」,隨後演變成警民衝突。工程師在灣仔警察總部附近被搜出噴漆、模板及手套等物品,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今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截查被告的警員邵良智作證稱被告眼神迴避,刻意避開警察行走,遂上前截查和拘捕。何俊堯裁判官雖然裁定表證成立,但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堵路,當日亦沒有人用噴漆損壞財物,認同涉案物品能用作遊行文宣等用途,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34歲被告陳文灝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及駱克道交界,保管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及兩對沾有油漆污迹的手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截查並拘捕被告的警員9031邵良智作證稱當日他在警察總部外圍設防線,在駱克道近電訊大廈目睹被告,邵強調當時被告眼神迴避,並刻意沿牆邊走,「好似想避開警察咁」。他上前截查被告,發現噴漆和有雨傘圖案的模板等,隨即將他拘捕。
辯方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聚集,現場亦沒有用噴漆造成損壞的情況。被告被搜出的模板上有 “Resist” 英文字以及雨傘圖案,只有A4紙大小,能用作制作示威文宣,可以噴在衣服、紙板、木板、車輛外殼等地方,強調不能斷定物品一定用作損壞財產之用。
何官認為案件的重點是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堵路或參與聚集,當日亦沒有任何人士用噴漆損壞財產,指控方甚至「睇唔清楚有冇其他損壞他人財產嘅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由何處前往駱克道。何官同意辯方說法,認為涉案物品可用作很多其他用途,案發當日亦有人揮舞旗幟及展示標語等,不能排除被告把物品用作遊行文宣的可能性。何官強調以現有證據而言,「被告管有的物品用作損壞他人財產絕不是唯一合理推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王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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