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掌摑「警二代」罪成判囚3個月准保釋 官指事主是始作俑者

2020-07-31 13:58

被告黃明偉(左);事主李文瀚(右)。 資料圖片
被告黃明偉(左);事主李文瀚(右)。 資料圖片

男警3年前處理一宗襲警案時,涉嫌於警車內辱罵並掌摑父親為退休警的「警二代」,今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成。陳慧敏裁判官認為被告以掌摑事主作為懲罰事主不合作的手段,並斥責被告「有負公眾對警隊期望,令市民對警隊失去信心」,判處被告入獄3個月,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47歲被告黃明偉被控於2017年4月11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警察車輛AM7411內襲擊李文瀚。

陳官指出從警員隨身攝錄機取得的片段可見事主在被截查時態度惡劣,極不合作,被告聲稱「就算著制服都唔一定係警察」,是為其不合作的行為開脫,片段中亦看不到事主指稱遭「4至5人踢頭10下」。

法庭認為案件的關鍵在於被告有否在警車內掌摑事主,而呈堂錄影片段是有力佐證,相信事主曾遭掌摑,呈堂片段亦證明被告曾辱罵事主,亦看𣎴到被告曾叫事主「雙手放低」。事主早前稱被告「正面用右鈎拳打一至兩下」,但在觀看片段後改稱遭被告「用右手摑左面三下」。

陳官推論被告掌摑事主的原因乃是出於發泄情緒,作為懲罰事主不合作的手段,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成。

陳官指警隊理應維持治安,但被告卻知法犯法,有負公眾對警隊期望,斥責被告的行為令警隊聲譽受損,令市民對警隊失去信心。考慮到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事主,而被告當差多年,過往工作表現卓越,因此各扣減1個月刑期,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

法庭記者:王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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