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辣椒油鐵通棒球棍罪成 地盤電工學徒判即時囚18個月

2020-07-29 11:17

被告李育誠。 資料圖片
被告李育誠。 資料圖片

曾入選柔道港隊的21歲地盤電工學徒去年被搜出棒球棍、鐵通及辣椒油,亦涉在住所藏有兩枝鐳射筆。案件經審訊後今於粉嶺法院,被裁定首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另一涉及鐳射筆則罪名不成立。蘇文隆主任裁判官相信案中大部分物品可作工作之用,惟辣椒油容量之大不可能用作一般民用;若被告過去一年有打棒球,為何只見球棍,不見手套,甚至球?故唯一合理且無可抗拒的推論乃被告以兩者在特定場合下傷害他人,嚴重可致永久傷殘或成植物人,終判即時監禁18個月。

蘇官信納涉案大部分物品與被告工作有關,如鐵通可用作嚇怕流浪狗,控方未有直接證據或足夠環境證供證明物品可作非法用途使用。涉案辣椒油正如被告所言,可用作驅蟲,蘇官卻質疑他為何不選擇辣椒水,而選用容易跣胎、沾塵、難以清洗的油。蘇官又指,辣椒油當然可作食用,惟涉案容量達1kg、屬噴霧式,故裁定不可民用或作自衛,推定被告在特定情況下,自己或給他人對超過一個人噴灑,藉使傷害他人。

蘇官稱,警方僅搜出棒球棍,不見手套或球,若他過去一年有用作打球,辯方必然會將此有利的證據呈上法庭,又指「被告得一隻手,點解要買兩枝棍?」被告解釋疑點重重,需予以否定。蘇官又謂,棒球棍具殺傷力、非工程物品,裁定被告在特定情況下使用。

辯方求情時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頃刻或即將會使用該些物品,加上女友懷孕六個月,若因本案受罰對其影響甚大。蘇官判刑時強調,辣椒油雖可灼傷眼睛或皮膚,但儘快治療的話理應不致後遺症產生,罪責較輕。棒球棍則另當別論,可用作圍毆他人,擊頭可致腦神經受損,嚴重會成為植物人;擊身體可致骨折,造成永久傷殘,故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1歲被告李育誠被控於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及於同月17日,於其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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