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男生涉堵路襲警 辯方質疑警員能否幾秒辨認出被告

2020-07-27 17:16

被告鄭塏臻。 王尚哲攝
被告鄭塏臻。 王尚哲攝

去年11月11日「大三罷」行動,港大男生涉嫌於當日早上在大埔公路用防撞杆阻礙交通,今在粉嶺法院開審,法庭為聲稱遇襲的警員Y頒下匿名令,禁止任何人士發佈能夠披露聲稱遇襲的警員Y身份的信息。當日制服被告的警員供稱他能肯定被告就是堵路的示威者,被陳炳宙裁判官質疑缺乏具體證據。

20歲被告鄭塏臻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之迴旋處擺放3個防撞杆,並在廣宏街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員Y。

陳官指出警員Y的個人資料在網上被公開,一天內曾收過數百次滋擾來電,對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稱Y擔心有人會對他和家人不利亦屬合理。辯方指出警員Y所受的滋擾並不嚴重,沒有收過死亡恐嚇,若感到受滋擾亦可向心理醫生求診或報警求助,陳官回應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認為辯方不應做缺乏同理心的陳詞。

案發當日駕車接載警員Y,其後制服被告的偵緝警員9881出庭作證。他供稱當日駕駛私家車到廣福邨接載警員Y, 途徑迴旋處時目睹包括被告在內的一男一女分別將三條長四呎左右的黃色條狀物丢出迴旋處。他在廣宏街接載警員Y上車後,隨即駕車返回迴旋處,在駛經迴旋處前的過路處時再度目睹該對男女,他把坐駕調頭返回行人過路處,警員Y即下車截停被告,兩人發生糾纏,他見狀即下車制服被告,Y則負責制服另一名女子。

警員強調他曾三度目睹被告,能辨認出被告就是在迴旋處堵路的二人之一,稱一開始駛經迴旋處時已見到被告,其後再回到二人丟黃色條狀物的位置時已空無一人;而眼見之處都沒有和被告二人衣著類近,即全身黑衣,背著背包的人。

陳官回應稱控方缺乏被告的身體特徵等證據。警員9881補充指他與被告糾纏時能看見他的容貌,被告在被捕後曾高呼其中文全名,但因要用雙手控制被告,沒機會在現場確認被告身份。

控辯雙方對「廣宏街第2階段」,即被告被制服時的身份沒有爭議,但對被告與在迴旋處堵路的示威者是否同一人則存在分歧。

警員9881表示在行車記錄儀的畫面截圖當中能認出被告就是在迴旋處堵路的示威者之一, 指出被告和堵路的男子同樣戴金色框眼鏡,全身黑衣,背藍色背囊。辯方指警員在車上兩度看見被告的時間合共只有5秒左右,一開始「男女都未分到」,質疑他在短短3秒左右的時間能否清楚辨認出被告就是堵路的示威者。

案件明天續審,被告獲准擔保外出。

法庭記者:王尚哲

建立時間14:29
更新時間17:16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