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為外傭申請簽證須簽檢疫承諾書 違反或被拒入境
2020-07-21 20:01
本港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政府早前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刊憲,向在抵港前14日內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的相關到港人士施加保障公共衞生的條件,以進一步減少輸入個案。有關指明將於周六(7月25日)零時零分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勞工處表示,規例指明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的外傭必須提供以下文件,包括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顯示有關外傭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有關外傭,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核酸測試,及檢測結果呈陰性;及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相關化驗報告的正本;及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所在地方的政府有關當局發出的一份函件,證明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該政府承認或核准;及有關外傭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有關外傭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以上函件或證明書須以中文或英文發出。
另外,僱主須負責外傭的核酸檢測費用、外傭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及為外傭提供膳食津貼。
入境處會就外傭的簽證申請作出相應安排。僱主為外傭申請簽證時(包括已遞交但有待批核或簽發簽證的申請),而其外傭將於周六(7月25日)或以後抵港,僱主必須簽署及提交一份承諾書,表明會為其外傭作出相關的病毒檢測及酒店檢疫安排,並且會負責相關費用。有關安排即時生效,僱主如違反有關承諾,其外傭有機會被拒入境香港,有關僱主日後申請聘用外傭亦可能被拒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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