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延長防疫措施 禁堂食及處所停業至7月28日
2020-07-20 19:09
政府今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的指示刊憲,以延續現行的社交距離措施。指示將由7月22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7日至7月28日。政府強烈呼籲市民盡量留在家中,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減少外出用膳,並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動包括私人聚會,同心抗疫,防止病毒繼續在社區傳播。
政府指近期出現源頭不明的本地個案,顯示社區有持續的隱形傳播鏈。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顯示,自香港出現疫情以來,現時疫情在社區大規模爆發的風險為最高。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最近短時間内出現多宗源頭不明的本地個案是一個重要的警號,提醒社會大眾在防疫抗疫方面不能鬆。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特別是近期個案顯示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所帶來較高的風險。現時需要採取更嚴謹的防疫措施,並且延續在第599F章下實施的社交距離措施,包括就餐飲業務實施嚴格的人數及容量上的限制和其他感染控制規定,以及關閉表列處所。
餐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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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餐飲業務,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二)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早上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屬何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被容許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
(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必須關閉。餐飲業務處所内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必須關閉。
(四)在餐飲處所內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餐飲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活動。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
表列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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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求所有附表所列處所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 遊戲機中心;
(b) 浴室;
(c) 健身中心;
(d) 遊樂場所;
(e) 公眾娛樂場所;
(f) 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 美容院;
(h) 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 卡拉OK場所;
(j) 麻將天九耍樂處所;及
(k) 按摩院(豁免者除外)。
(六)就會址,除餐飲處所外必須關閉。
指示繼續生效至7月28日,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及規定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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