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致光指需時設立新增4周產假薪酬的發還機制

2020-07-19 11:58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資料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資料圖片

立法會已於本月9日通過延長產假法例修訂。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指,延長法定產假的目的不是鼓勵生育,亦不認同有關新增產假薪酬上限的日後修訂程序是「先審議、後訂立」。他又表示,設立新增4周產假薪酬的發還機制需時,但期望可縮短6個月。

羅致光今日發表網誌指,對於大部分議員認為該政策目的是鼓勵生育感到奇怪,他表示從沒在其所有公開的說話、網誌及政府文件中提及,甚至曾在前年8月的網誌中說明政府沒有一個鼓勵生育的政策目標,而他亦看不到將法定產假由10周延長至14周會增加生育率。

他又指,2017年香港的總和生育率是1.125,考慮其他因素後,香港可能已是全球生育率最低的地方,再加上去年的社會運動及今年的疫情,則分別令本港的註冊婚姻數字及生育率明顯減少,認為香港生育率「低處未算低」。

立法會本月9日通過延長產假法例修訂。資料圖片
立法會本月9日通過延長產假法例修訂。資料圖片
立法會本月9日通過延長產假法例修訂。資料圖片
立法會本月9日通過延長產假法例修訂。資料圖片

另外,對於立法會審議延長產假法例修訂時,有關新增產假薪酬上限的日後修訂程序的問題,有議員要求是「先審議、後訂立」,羅致光認為效率低。他指出,「先審議、後訂立」的做法需待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後,再交立法會大會通過有關議案才可生效,當中並無設時限。以今屆立法會有22項議案及6項法案的情況下,可能在立法會會期完結後仍未能獲得或完成處理。

羅致光又表示,根據《基本法》第74條,凡涉及公共開支,立法會議員都不能提出法律草案,而將修訂程序改為「先審議、後訂立」,便等同給予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公共開支議案的權力,在原則上是違反《基本法》,政府不可能接受。

他指,仍需要時間設立新增4周產假薪酬的發還機制,回應社會的期望,勞工處計畫將有關工作外判,希望可將設立時間縮短6個月。他表示,政府可以爭取在今年年底前令法例修訂生效,但由於延長產假生效日期會早於發還機制成立日期,政府有責任先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並爭取委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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