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户瞞擁420萬鋪超資產限額 判囚6周緩刑1年

2020-06-29 20:45

一名公屋租户瞞報資產,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囚6周緩刑1年。 資料圖片
一名公屋租户瞞報資產,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囚6周緩刑1年。 資料圖片

房屋署今日(29日)表示,一名租戶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署方作出檢控,並於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即時判處被告監禁6星期,緩刑12個月,並同時罰款2萬元。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租戶,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案情指,一名居住於觀塘雲漢邨的公屋租戶,在2019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擁有一個位於深水埗醫局街地鋪的一半業權,並且每月從中收取3萬多元的租金收入,該租戶同時申報他的家庭總資產淨值並不超逾當時的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2,930,000元)。其後經調查發現,該鋪位在案發時的估值約為1000萬元。以他擁有一半的業權計算,扣除未償還按揭貸款,所佔的房產淨值約為420多萬,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因此並不符合租住公屋的資格。

房屋署指出,連同本個案,本月內已經有6名公屋申請人或公屋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被房屋署檢控,並因而被判處監禁及緩刑。

署方強調,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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