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駐港國安公署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譚耀宗形容屬「兜底」安排
2020-06-20 19:18
新華社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主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草案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構,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行使管轄權,形容是一個「兜底」的做法,屬以防萬一不會隨便動用。至於何謂特定情形,他舉例指類似駐軍法,要由特區政府提向中央提請。
他又認為,港區國安法草案反映中央信任香港執法人員,並已吸納普通法的特點和香港各方面的意見,希望立法後會為香港社會帶來穩定,一國兩制暢順運作。
譚耀宗透露,草案中的罰則,與香港的刑罰相若,較輕微罪行最高可判監3年,較嚴重的最高可判監5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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