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闖立會會議廳判囚4周不服定罪上訴 官押後判決
2020-06-15 13:41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因4年前涉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判囚4星期。梁不服定罪及刑罰,今到高等法院上訴。陳嘉信法官需時考慮本案,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代表上訴人梁頌恆的郭憬憲大律師陳詞時指,非法集結控罪元素包括該行為有「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但條例沒有清晰指明任何人害怕的是合法還是非法地「破壞社會安寧」。郭舉例說明,如多名警察持槍捉賊,導致附近行人合理害怕警察捉賊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是否亦屬非法集結。郭亦指梁頌恆在案發時仍是立法會議員,梁當時一心只想參與會議,但卻被保安人員阻撓,迫於無奈才會使用最低暴力。
陳嘉信法官指出「破壞社會安寧」根本就是非法,沒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陳詞時則表示,控方只需證明梁有意圖去破壞社會安寧,以及有意圖令他人害怕,而事實上社會安寧有沒有被破壞,以及任何人有沒有害怕並不重要。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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