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車廠搬走警示燈致3人觸電 工程負責人判監3個月緩刑2年

2020-04-27 17:18

被告莫旭森。
被告莫旭森。

去年6月10日高鐵石崗車廠3名工人維修電纜期間觸電,其中一人更有三成皮膚燒傷。28歲施工負責人停泊工程車時,搬走警示燈,但就未有提醒維修工人,令他們不知案發路線電纜仍通電中,導致發生意外。負責人今在屯門法院承認一項僱員疏忽作為或不作為罪,裁判官水佳麗考慮被告初犯,願給予機會,但斥責他「下次可能係人哋無機會,一下子就已失去性命」,判監3個月緩刑2年,罰款3000元。

28歲被告莫旭森,被控票控一項僱員疏忽作為或不作為罪,他今求情時坦承開工前沒有沒有與工人進行簡報;而案發當日天氣炎熱,被告因又熱又累,搬開警示燈時忘記通知維修工人,導致意外發生,望法庭考慮被告即時認罪,有悔意,予以輕判。

控方亦呈上3名事主最新的傷勢照片,水官告誡被告他既為領導角色身負重任,開工前的簡報是不可或缺,最基本亦要保障工人安全。由照片中可想像到案發時工人是何等痛苦,本案只因幸運而沒有人命傷亡。被告「一下唔記得搞到人哋咁痛苦」,認為作為負責人其字典中不應出現「唔記得、疏忽」等字眼。但是次仍勉強給予被告機會,判監3個月,緩刑2年。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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