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判社服令律政司上訴得直 跟車工改囚20日

2020-04-24 15:31

羅敏聰去年9月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資料圖片
羅敏聰去年9月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資料圖片

21歲跟車工人去年9月22日參與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hop」行動時,涉嫌與示威者大叫口號,輪流踐踏國旗,再把國旗連垃圾手推車推進水池。他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上月指判刑明顯不足而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今午宣佈書面裁決,指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被告監禁20日。

申請方為律政司,答辯方為21歲羅敏聰。律政司在申請上訴時表示,羅積極參與一連串侮辱國旗的行為,參與程度屬中度至高度,質疑原審裁判官低估案情嚴重性,亦沒有充分考慮加刑因素。答辯方則指羅完全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條件,感化官原本只建議判8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已按本案情節提高至200小時。

潘兆初首席法官、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及彭偉昌上訴庭法官今午開庭宣布判案理由撮要,潘官指考慮國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潘官指案發時人數眾多,羅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把國旗拋高,又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經審視後認為羅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上訴庭考慮到羅夥同多人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一連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國旗,又把國旗從新城市廣場帶至東鐵沙田站,再帶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中間棄掉。而羅亦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把裝著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

3名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覆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20日。

報稱任職跟車工人的21歲被告羅敏聰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控罪指羅於去年9月22日,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5:10
更新時間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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