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涉推撞及腳踢警員 兩罪共囚5周准保釋候上訴

2020-04-17 16:50

被告莊子東在傘陣下離開法院。(中間格仔恤衫藍口罩)張旭珊攝
被告莊子東在傘陣下離開法院。(中間格仔恤衫藍口罩)張旭珊攝

六旬地盤工在去年9月在屯門V city商場外,疑推撞及腳踢警員,被控兩項襲警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在一月底審訊完畢,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兩項襲警罪罪名成立。張官表示,被告被捕後,在警方看守下,仍用腳踢向警員的面部,案情嚴重。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加上正當執勤警員應當受到保護,故判處被告就兩罪分別監禁1星期及5星期,刑期同時執行,共囚5周。辯方即時表示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張官批准被告以現金1萬元擔保等候上訴,期間不准離港及須每周到警員報到。

張官在判決中表示,接納控方4位證人,即警長嚴潔賢、警員戚建輝、警員陳劍雲及警長鍾志豪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對其證供給予絕對比重。

對於辯方在結案陳詞中,質疑警長嚴潔賢的證供錯漏百出,曾在庭上誤指被告用傘拍打警方盾牌,及後又收回有關說法。張官認為由於案發時事出突然,加上時間僅在電光火石間,對他記錯有錯亂表示理解,亦認為嚴警長在庭上的解釋合理。

辯方又曾指,警員戚建輝當日單方面將警方行動升級,非法拘捕及毆打被告。陳官並不認同戚警違反命令,又指被告當時在警告下不離開現場,如他願意合作,戚警員便不會使用武力將他拘捕。

警長鍾志豪在庭上作供時,被揭手心寫有筆記,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斥其行為不誠實。對此,張官認同此做法有不妥當,但強調其證供非本案關鍵。加上鐘警長僅寫上兩名涉案警員的編號及被告的被捕時間,控辯雙方對此細節並無爭議,故認為影響不大。

張官又提及,被告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不自辯,辯方亦無傳召證人作供,認為辯方並無足夠理據推翻控方案情,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現年65歲,剛為人祖父,現於元朗工業村地盤工作。辯方又呈上分別由被告的兒子、鄰居、上司及同事撰寫的求情信,力證被告本性不壞,為人有愛心、富有正義感、勤奮、願意提攜後輩,並指被告對事件有悔意。被告事發前曾飲酒,疑出於酒精影響才犯事,惟他現因有小中風,已戒掉煙酒,認為被告的重犯風險低。

被告莊子東(65歲,地盤工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署警長嚴潔賢及警員戚健暉。根據控方案情,事發時被告在警方封鎖線前揮傘及指罵警方,現場指揮官一度指示他離開。混亂間,被告推撞警長嚴潔賢的心口,繼而被捕。他在警方看守下,曾用腳踢向警員戚健暉的面部。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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