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藏霰彈槍及子彈認罪候判 轉污點證人指證另一被告
2020-04-09 13:40
57歲裝修工人涉在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藏有一支霰彈槍和七發子彈,他今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李素蘭法官考量到他願以污點證人身分出庭指證同案另一被告,藉此獲得更多的刑期扣減,故把案件押後至該案審訊完畢後才判刑,其判刑則暫定於9月3日在高等法院進行。
57歲男被告陳東榮,被控在2018年7月2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近桂林街橋底,在未持有相關牌照下,管有一支霰彈槍和7粒霰彈槍子彈。案情指警方當日截查陳時,在其背包找出一支裝有一枚子彈的霰彈槍,及後再沿著陳的逃跑路線找到6枚子彈。陳在警誡下供稱自己收到謝姓男子提供的3000元酬勞後,按其要求在中國大陸把涉案槍械拆卸,運送到港後再組裝,並代謝保管該些槍械及彈藥。而陳在被捕當日打算把槍借給一名被男友毆打的女友人,陳則從未使用涉案槍械及彈藥。
辯方律師指中五程度的陳東榮對槍械彈藥沒有專業知識,只是單純地在不知嚴重後果下愚蠢犯案。陳被捕後坦承控罪及一直主動與警方合作,亦願意出庭指證同案涉嫌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的另一被告蘇志雄,冀法官從輕發落。由於蘇的案件排期在今年8月在區域法院進行為期4日的審訊,法官便把案件押後至該案審訊後才判刑,以便計算被告坦白認罪及出庭指證另一被告的刑期扣減。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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