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智恆申司法覆核進行遙距聆訊 官押後擇日頒判詞

2020-04-07 13:27

呂智恒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呂智恒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社工呂智恆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監警會對去年6月9日至7月2日期間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進行審視研究,超出監警會職能範圍。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遙距聆訊,監警會一方反駁指其研究只涉及收集證據及排列時序,毋須處理活動的性質及內容,故沒有超越監警會的職能。楊家雄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擇日頒布判詞。

本案申請人為呂智恆,建議答辯人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此司法覆核針對監警會發表等新聞稿所指,監警會已一致通過主動對2019年6月9日至7月2日期間發生的數次大型公眾活動進行審視,釐清事實,並會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報告,及向公眾公布詳情的決定。

呂智恆今天沒有到庭,申請人呂智恒一方透過視像通話指,監警會的職能是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或調查,找出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不足之處,向警務處處長或行政長官作出建議。而《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指監警會可要求警務處處長調查須匯報投訴及呈交統計數字及報告,但沒有任何條例授權監警會持有調查權,故如監警會積極參與真相調查會是越權行為,會令行政長官密切參與是次調查,更或會令監警會是次調查及警方向監警會呈交調查報告帶來矛盾。

監警會一方則指監警會是次調查重要是事實裁斷、作出審視及提供意見,而事實裁斷的一環只是把收集證據及排列時序,毋須處理活動的性質及內容,故沒有超越監警會的職能。監警會亦收集及整理由公眾提供的相關資料 ,並非只單方面使用警方所提供等資料。而且根據條例所指:「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為監警會提供廣泛權力來應對無法預測的未來事件。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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