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逾4人聚集 獲豁免12類群組一文睇晒

2020-03-28 08:25

乘搭交通工具為獲豁免群組之一。資料圖片(小圖為網圖)
乘搭交通工具為獲豁免群組之一。資料圖片(小圖為網圖)

本港疫情日趨嚴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表明,需以更嚴厲手段減少甚至阻止人多聚集的活動,會修例禁止多於4人在公眾地方聚集。措施明日(29日)凌晨零時起生效,暫為期14日,即至4月11日。

政府今日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規例》附表列明以下12類群組聚集獲得豁免:

1. 為交通運輸而進行的群組聚集,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群組聚集

2. 為執行政府職能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3. 為履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責任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4. 為在工作地點工作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5. 為在醫療機構提供、獲得或接受醫院或醫護服務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6. 共住的同一戶人所進行的群組聚集

7. 對在法院、裁判法院或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屬必要的群組聚集

8. 對在立法會或區議會進行的程序屬必要的群組聚集

9. 於喪禮上的群組聚集,或於哀悼或悼念尚未入土或火化的先人的場合上的群組聚集,該等場合包括在先人離世的地點附近,或在其蒙受致命傷害的事發地點附近,為哀悼先人離世而舉行的祭祀或儀式

10. 於婚禮上不多於20人的群組聚集,前提是於婚禮上並無供應食物或飲品

11. 某團體的會議上的群組聚集,前提是該會議屬必須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以遵守任何條例或符合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

12. 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或物品)而進行的群組聚集

獲豁免的12類群組聚集。網圖
獲豁免的12類群組聚集。網圖

此外,《規例》亦賦權政務司司長如信納進行某群組聚集,符合以下條件——

(a)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或
(b) 鑑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可准許該聚集。

《規例》將於明日(29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3個月。根據《規例》,食物及衛生局局長今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有關禁止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會在3月29日凌晨零時生效,為期14天。《規例》賦權食物及衛生局局長,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禁止在指明期間於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即第599章第8條訂明的最高罰則。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衛生署署長可為施行《規例》,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獲授權人員可索取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並有解散受禁群組聚集的權力。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