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與僱主同住申司法覆核敗訴 菲傭不滿裁決提上訴

2020-03-17 14:15

港府規定外籍家傭來港工作時,必須與僱主同住,一名外籍家庭傭工認為入境處同住規定違反《人權法》,遂於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惟最終敗訴。她不滿裁決提上訴,案件今於高院審理,上訴方表明相關規定或會增加外傭被剝削、勞役或虐待的風險。

上訴人是居於僱主家中的菲律賓籍傭工Lubiano Nancy Almorin,今由帝理邁律師樓代表;入境處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上訴一方今於庭上透露,本港自1976年起收緊政策,從規定外傭每月有4天休息日,改為每7天就須放假不少於1天(連續不少於24小時)。

上訴方強調,若僱主與傭工同住,工作與休息時間無法分開,變相剝削外傭休息權利和人身自由,另亦援引加拿大例子,證明有關規定會增加外傭被剝削、勞役或虐待的風險。聆訊今午續。

法庭記者:葉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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