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0】被告侵權賠逾1210萬人幣 小米:將提上訴

2019-12-31 14:55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被告小米通訊技術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宣判,法院認定小米公司(01810)構成侵權,須承擔1200萬元(人民幣.下同)損害賠償責任,並承擔杭州聯安維權合理開支10.38萬元,合共1210.38萬元。 小米回應稱,小米「米家」商標所保證絕大部分權益均與此訴訟無關,不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此次訴訟結果僅一審判決,小料將提起上訴,雙方的商標爭議仍有待解決。 小米指出,杭州聯安所擁有商標是「MIKA米家」,而小米擁有及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關組合。小米早在2014年8月就對「米家」商標進行布局,2015年5月起進行了全類別申請,目前名下共有140餘件「米家」相關商標,近140件「MIJIA」相關商標。 小米表示,並不認同一審判決中提及的利潤計算方法。小米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報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後淨利潤率低於1%。儘管不同品類淨利潤有所不同,但一審判決中所言30%顯然極大背離事實,對此深表遺憾及強烈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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