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警方處理糾紛案涉不公致損失 中年漢入稟向一哥索償被駁回申請

2019-12-06 13:32

申索人梁滿祥。
申索人梁滿祥。

中年漢於2016年裝潢家中洗手間,未料卻遭工人損毀門、牆磚及地磚,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協議,遂報案求助。中年漢事後告上法庭,案件於翌年11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開審,奉召到場警員亦有出庭作供。中年漢反指摘該警員做事「甩漏」,在記事冊「加料」外又將記事冊交了建築公司代表閱覽,中年漢認為此舉造成不公,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警務處處長及該涉案警員,索償2200元。案件今再訊,審裁官聽取陳辭後認為案件欠缺申索基礎,駁回申請。

申索人為梁滿祥,首被告警務處處長、次被告為涉案警員利少傑。

申索人在申索書中指出,警員在2017年11月8日被傳召為案件證人,但他卻私自與建築公司代表交談,並將案發記事冊交予代表閱覽。申索人最終被判勝訴,但就因為警員的作為,而遭審裁官削減部分維修費及需要支付建築公司的訟費。申索人指自己因而蒙受損失,要求兩被告人賠償2000元維修費差額,及200元情感傷害損失。

申索人指警員接報到場但沒有拍照作記錄,又在記事簿上自行「加料」,指申索人與工人雙方已達成和解,但事實上沒有定案。他之前於2017年11月到警察投訴科投訴該名警員,但一直沒有回音。申索人續指,案件在2017年11月開審,他質疑警員不滿被投訴,該與建築公司職員私下交談、又將記事冊交給對方閱覽,認為此舉對他造成不公。

審裁官裁決時則指,由於申索人在2017年的審訊時已有作出此一投訴,基於「一事不能兩審」的考慮;以及警員作為事實證人出庭,沒有民事謹慎責任,認為事件無訴訟因由,本案毫無勝數,駁回申索人的申請。

法庭記者:陳楚琨

關鍵字

最新回應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