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不服裁決 原訟庭拒絕終院上訴申請
2019-11-29 18:10
24名Uber司機在警方打擊無牌出租車行動落網,各人去年7月分別被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不等。他們不服裁決,本年9月向高等法院上訴遭拒後,翌月再申請原訟庭證明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讓終審法院覆核裁決。原訟庭今頒下書面判詞駁回申請,儘管司機乘客之間沒有直接金錢交易,但也不能推翻司機載客是為了取酬的意圖。
原訟庭同意案件牽連甚廣,將會有份決定香港市民可否合法經營Uber出租車生意,但不見本案有任何可爭議之處。
Uber出租車系統中,乘客是透過第三方聯絡司機,享用服務後亦是付錢給第三方。申請方表示,司機接載乘客的誘因並非直接來自乘客的報酬,故司機並沒有和乘客達成共識會有直接金錢交易。倘若司機和乘客之間沒有直接協議,律政司不能引用《道路交通條例》作出檢控。
原訟庭反駁,申請人指兩人沒有直接金錢交易便代表他們之間沒有協議,定義過於狹窄,當今社會已有許多付款方式,顧客毋須直接向服務提供者付款也可以完成交易。更何況《道路交通條例》中表明,司機乘客的協議論證司機觸犯法例的證據,並非證明控罪的必要元素。而且,當司機接客前預期從中獲利,他提供服務的原因也呼之欲出。
法官續指,既然Uber出租車是一項按行車距離收費的服務,且香港有一套既定發牌系統管理有關服務,無論他是一套有系統的公司僱員或獨立司機,沒有合法牌照的均需要負上刑責。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 1630
更新時間: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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