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教育部擬推懲戒規則 教師可要求學生面壁惟禁體罰侮辱

2019-11-23 20:38

示意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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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教育部昨日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並提出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可根據學生違規情況實行懲戒,但明確禁止對學生進行體罰或侮辱行為。

根據規則,對於違反課堂規則的學生,教師可以實施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及強制措施。在一般懲戒中,老師可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在較重懲戒方面,規則指,教師在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時,可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並應當通知家長的情況下可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包括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以及要求家長到校陪讀等。

而嚴重懲戒的措施則指對屢教不改的違紀學生,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改變教育環境或限期轉學等。在強制措施方面,教師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發現學生藏匿違法違規物品的,應當責令學生交出或者對其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櫃等進行檢查。

另外,規則亦明確規範教師的懲處範圍,包括老師不能對學生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复抄寫,強製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辱罵或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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