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公職人員不盡責是罪

2019-11-22 09:51

校長滕錦光(置前)日前聯同管理層視察校園及探望留守者。
校長滕錦光(置前)日前聯同管理層視察校園及探望留守者。

暴力示威者衝擊大學校園,藉此阻斷香港重要交通要道的風波,尚未完全平息,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仍然深不見底。多所大學遭到嚴重破壞,尤以中大及理大為甚,恐怕大學校園的維修費用以數億元計,要由納稅人埋單。

更嚴重的問題是,中大遺失了大量的高危化學品,其中包括八十公升的濃硝酸和十七點五公升的濃硫酸,單是這批濃硝酸,已可製造上萬枚鏹水彈!由於理大仍被佔據,警方未能入內偵查有沒有化學品被盜,不過,警方已包圍了理大,相信有利阻截危險化學品外流。試想一下,這些危險品若最後被用來施襲,危害人命風險極大。所以分析時事,不能溫情氾濫。

在這場風波中,大學校長扮演了關鍵的角色,部份校長礙於學生的壓力,採取了一個溺愛學生的態度,一直拒絕讓警方進入校園執法。激進學生深信警察會進入校園打殺他們,我相信大學校長自己不會存有這種幻想,但他們偏偏選擇放下理性,向學生屈服,拒絕警察進入校園。大學校長這種行為既令到大學附近的公路被堵塞、校園受到嚴重破壞,更讓危險品外流。

十一月十五日,中大等九所大學發表聯合聲明,一方面承認暴力升級,多間大學都被示威者控制;另一方面又聲稱港府應聯合各界解決問題,表示困局並非由大學造成,期待大學化解危機不切實際。

大學校長們這種「卸膊」的態度,沒有盡到他們應盡的責任。第一、對學生的責任。大學應該保護學生,但不等如要溺愛學生。明知道學生進行暴力犯法的行為,不敢勸阻,甚至縱容,結果害了社會,最後也害了學生。我們見到中大校長段崇智接受記者訪問的時候,旁邊便站着一個蒙着面、手持汽油彈的暴徒是經典場面。相信段崇智也分不清站在身邊的蒙面人,究竟是中大學生,還是外來暴民。當然更說不上勸阻學生不要掟汽油彈示威了。最後中大搜出三千九百枚汽油彈,只能用「恐怖」兩個字來形容。

第二、對社會的責任。大學校長管理整所大學,不但要對本地學生有責任,亦對外來學生及教職員的人生安全,以至保障社會不受影響,負有責任。大學校長不讓警察進入校園附近的天橋,但自身又無能力控制校園紀律的情況下,令到危險品被竊,令整個社會暴露在嚴重的風險之內,可說是嚴重失責。

千萬不要以為這只是道德問題,大學校長最後可能要負上刑事和民事的責任。在刑事方面,他們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按《防止賄賂條例》,大學校長屬於公職人員,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一條普通法罪行。現時政府多用這罪名起訴一些收受利益的官員,其實此罪行針對公務員失職的案例。在R v Dytham (1979) 1 QB 723一案中,英國警員Dytham在巡邏的時候,經過一間夜總會,夜總會傳來尖叫聲,之後見到一名男子被一班人拳打腳踢。當時已接近Dytham下班的時間,他選擇了駕車不顧而去,被毆打的男子最後傷重不治,Dytham終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主審法官Lord Widgery CJ 指一個公職人員有義務履行他的責任。

這罪行包括幾個元素,第一是該公職人員有某些作為;第二是他有意識地不執行職務,或者作出不當行為;第三是其不當行為傷害到公眾,去到公眾對公職人員不信任的程度。受薪的公職人員責任尤重。

大學校長有責任教導學生及管理校園,校長有責任管教學生,因學生在校的暴力行為導致他人傷亡,校長已有責任。校長任由校園被學生和外來人暴力佔據,但卻拒絕警察入內執法,最後導致校園破壞、公路被堵和有大量危險品被盜竊,已經涉嫌犯上行為失當的刑事罪行。

萬一將來有人因為大學被盜的危險品受傷或死亡的話,可以向相關的大學及其校長以疏忽(negligence)為由作民事索償。

今次多所大學,特別是中大和理大,搞出這樣大的風波,除了因為暴力示威之外,校方管理不善,責無旁貸。究竟納稅人是否應該為這些損失埋單,還是應由大學自己找數,又是另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盧永雄)

全文刊於11月22日《頭條日報》「巴士的點評」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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