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祥受賄近9,000萬 檢舉他人輕囚10年
2019-11-12 22:12
北京市原常務副市長、原政協副主席李士祥受賄近9,000萬人民幣,今天被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10年。法院指,李士祥雖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鋻於其自首,而且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因此輕判。李士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暫時不知道他檢舉、揭發何人。
新華社報道,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李士祥利用擔任朝陽區區長、朝陽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推進拆遷、調整規劃、項目推廣、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獲取融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19萬元。
法院認為,李士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鋻於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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