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物管協會指警入商場拘捕需放行 具體需視乎物業地契

2019-10-14 10:39

陳志球指如果警方說明來意入商場需放行。資料圖片
陳志球指如果警方說明來意入商場需放行。資料圖片

反修例示威運動以來,警方多次進入商場範圍搜查及拘捕示威者,引發社會討論。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一般而言,如果警方說明需要進入商場拘捕,便需放行,但補充具體需視乎物業地契。

對於早前有保安拒絕讓警員進入馬鞍山新港城中心,涉嫌阻差辦公被捕,陳志球指不方便評論。他指,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第3款, 當警方進入商場時說明來意指,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該處, 亦會進行拘捕行動,便需要放行警隊。同時,個別商場雖由物業公司管理,但有地契寫明容許警方入內執法,部分地方連接公共空間,需24小時開放,因此具體需要視乎物業的地契。

他又指,警民關係組近期有直接聯繫居民組織,討論關於警隊在私人處所的執法,警方8月亦有與協會發出文件清楚釐定執法權力來源。他解釋,商場容許不同政見人士進內,一群市民在商場唱歌不算違法,前線保安有見及此,會先聯絡管理層,但若市民在商場打鬥,就可能屬違法。因應近日的社會事件,協會已就警方權力、緊急疏散安排等,向會員公司發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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