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律政司指化濃妝難一概而論違《禁蒙面法》 身上搜出口罩無犯法
2019-10-06 22:50
《禁蒙面法》實施第二日,全港多區繼續有示威者縱火、破壞、堵路、圍毆發生。律政司就市民對《禁蒙面法》的疑慮作答問解釋。
問:出席遊行集會時化妝太濃會不會觸犯法例?
答:條文是針對透過蒙面隱藏身份,妨礙警方執法的人,主要目的是核實有關人士的身份。因此化妝太濃會否觸犯法例,不能一概而論。
問:市民外出時戴口罩會不會觸犯法例?
答:條文只是針對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集會時不能使用蒙面物品。假若市民在公眾地方被警方要求脫下口罩,只要待警方核實身份後,市民可戴回口罩。
問:市民被警方截查時身上被搜出有口罩會不會觸犯法例?
答:不會。條文只是針對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遊行集會時不能使用蒙面物品。
問:只要不是「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就算在遊行集會時戴上口罩也不會觸犯法例?
答:前題是所使用的蒙面物品是否「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在闡釋條文中所定下「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這客觀測試時,必須理解到規例所禁止的作為或不作為旨在透過阻嚇任何人在指定情況下增加執法、調查及檢控的困難而達致實施新例的目的。若有人如單憑認為本身具有知名度或有某些身體特徵而選擇在遊行集會時戴上口罩,就能避過法律的要求或有合理辯解是很危險的想法。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遮掩(包括使用口罩在内的蒙面物品)均能增加警方確認身分的難度和會影響刑事程序中身分辨認證據的質素;尤其是當蒙面者身處大量同樣蒙面的人群中,客觀上更容易構成「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所以市民在行使公民權利的同時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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