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禁蒙面法》生效 多區深夜仍有示威者聚集
2019-10-05 00:05
政府引用緊急法,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凌晨零時開始生效。
本港昨日傍晚開始爆發大規模示威,局勢入夜後情況惡化,多處有人縱火投擲汽油彈、堵路、嚴重破壞,警方晚上在多區施放催淚彈驅散,大部分示威者在警方驅散期間離去。警方繼十月一日國慶暴動之後,再度界定香港出現暴動行為。現時多區仍然有示威者聚集。
蒙面定義︰ | ‧使用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面部(全部及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可能阻止識辨身分。 |
三類活動中蒙面屬違例︰ | ‧受《公安條例》規管的遊行集會及遊行 ‧未經批准集結 ‧非法集結或暴動 |
刑罰 |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一年,及罰款$25,000 ‧法例亦規定,警員可在公眾地方要求巿民除下面罩,不遵從要求的,屬於犯罪,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10,000元。 |
屬合理辯解的情況︰ | ‧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為人身安全而蒙面 ‧宗教理由 ‧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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