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騙51萬元影印機租用費等 易方達資產管理公司前高層罪成判囚6個月

2019-09-30 17:52

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6個月。 資料圖片
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6個月。 資料圖片

一名資產管理公司前高層人員詐騙公司影印機租用費及其他辦公室支援服務費共逾51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6個月。

林健儀,50歲,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易方達)前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副總監,被裁定十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裁判官林子勤應被告的申請,准許她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易方達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副總監。在向供應商採購行政及其他辦公室支援服務時,若金額超過10萬元,她須獲得易方達行政總裁的事先批准。

被告於2013年11月經該行政總裁批准,與一間辦公室設備供應商簽訂一份租用影印機及相關影印服務的合約。

一個月後,被告未經該行政總裁批准而與該供應商再簽訂兩份總值共約300萬元的辦公室支援服務合約。

為支付該兩份辦公室支援服務合約的費用,被告於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向易方達遞交九份載有虛假付款內容的審批單。

基於相信該九份審批單用以支付影印機租用費,易方達批准及發放款項共逾46.2萬元予該供應商。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4年2月向易方達提交另一份看似與影印機租用費有關的審批單,並附有一份載有偽造該行政總裁簽名的合約副本。

易方達批准發放款項,惟該5.3萬多元其實用以支付該兩份辦公室支援服務合約的其中一份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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