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美容案】女被告上訴 指控方需證明失職行為是否能定性為嚴重疏忽
2019-09-05 12:38
前年審訊的DR美容誤殺案,陪審團未能就其中一名女被告麥允齡達成有效裁決,法官下令就其誤殺罪名重審,不過麥一方提出因嚴重疏忽導致的誤殺涉及重大的法律觀點,早前獲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案件今在終審法院開審。就控方在證明被告的失職行為是否能被定性為嚴重疏忽時,代表麥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指控方除了按照客觀合理的標準作出衡量外,亦要同時證明被告的主觀思想狀態是應受譴責的。
鄧學勤指,嚴重疏忽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一共包含四項構成要素,即被告對死者負有謹慎責任;被告違反了該謹慎責任;被告人違反謹慎責任的失職行為導致死者死亡,以及被告人的失職行為必須能被定性為嚴重疏忽。在證明被告人的失職行為是否能被定性為嚴重疏忽時,控方除了屬須按客觀合理人標準去衡量外,即被告的行為有否達到一個合情合理的常人的標準,亦須證明被告的主觀思想狀態是應受譴責,即主觀地察覺到死者接受療程時有明顯和嚴重的死亡風險。
鄧學勤續指,若只遵循客觀合理標準,被告被用以他人的行為去衡量,則會導致不公的定罪。
代表律政司的布思義資深大律師則指,嚴重疏忽引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是為了保護病患等群體,陪審團在作出裁決時已會考慮被告的主觀思想狀態,故不應要求控方問及有關被告案發時的主觀思想,並證明該思想是應受譴責。
法庭記者:陳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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