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判詞強調若非原審法官引導不足 上訴方根本無從挑戰

2019-06-26 14:03

終院判詞中指若原審法官就瀆職控罪引導陪審團絕對可以將曾蔭權定罪。
終院判詞中指若原審法官就瀆職控罪引導陪審團絕對可以將曾蔭權定罪。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無申報租住深圳的退休大宅而纏訟5年,今早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洗去瀆職污名。終院強調,若非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商議裁決時的不足,上訴方根本無從挑戰曾蔭權的瀆職定罪。另外,曾蔭權作為香港前任高官,在公眾利益上本應接受重審至有終極判決為止,但只因他已服完全部刑期,重審不符公義要求,終院才決定不作重審。

終院在判詞強調,曾蔭權脫罪只因原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團商議裁決時有不足之處。若陪審團當初裁定曾蔭權貪污和瀆職控罪均成立,原審法官的不足便算是微不足道;若原審法官當初在曾蔭權的貪污控罪無達致裁決後,另就瀆職控罪引導陪審團,陪審團絕對可以將曾蔭權定罪。

終院分析指在本案中,控方的指控基礎是曾蔭權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的交易屬貪污,干犯「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貪污控罪);而曾蔭權故意隱瞞這些交易,掩飾其貪污罪行,進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瀆職控罪)。若陪審團未能就貪污控罪達致裁決,他們應在考慮瀆職控罪時更加留意曾蔭權是否明知故犯,和他不申報利益的嚴重性。

終院亦在判詞中批評,控方的指控令人難以理解:控方指控曾蔭權無申報自己貪污,但若然他真有貪污,怎能在不自揭貪污的情況下,申報自己與黃楚標在涉事深圳東海花園大宅交易上的轇轕?在此情況下,一個人或會聯想到曾蔭權瀆職是因他受賄後參與發牌決定,但如今陪審團未能肯定曾蔭權有貪污,原審法官便應小心分析,部份陪審員接納曾蔭權無貪污的理據會產生甚麼後果。

此外,控方形容曾蔭權參與行政會議的發牌決定是「謀取一己私利」,但終院認為控方用詞含糊:究竟控方所指的「私利」是貪污所得的利益,還是純粹就退休安居所作的商業交易,甚至其他可能性。若然所指的是後者,陪審團商議裁決時需考慮的因素,包括曾蔭權有否披露責任、披露形式和無披露的嚴重性,便會與他們考慮曾蔭權貪污控罪時有所不同。

終院指出,即使曾蔭權在發牌決定上偏幫親信,又有證據顯示其太太向黃楚標公司交租,涉事租賃協議久未曝光,事情發展引人猜疑,也不代表控方有足夠證據指控曾蔭權瀆職。

終院理解,控方未必情願在較嚴重的貪污控罪無裁決後軟化自己的立場,單純指控曾蔭權與黃楚標有一段似乎不正當的關係,但即使一個決策者故意不申報利益,也不代表他知道或相信自己有申報義務,從而妄顧不申報的風險。

上訴庭認為,從陪審團在瀆職控罪的裁決看來,他們必然拒絕接納曾蔭權不申報利益的辯解。終院反駁指,陪審團無法就貪污控罪達成裁決,顯示有陪審員接納曾蔭權的部份辯解,加上控方指控曾蔭權瀆職的基礎含糊不清,原審法官的引導又有一定針對性,法庭實難以斷言陪審員的思辯過程如何達至上述裁決。

誠如上訴庭觀察,法庭不能假設曾蔭權與黃楚標的關係有違法成分。若然控方單單指控曾蔭權未有披露一段似乎不正當的關係,要求曾蔭權提供合理辯解釋除疑慮,便幾乎等於將舉證責任本末倒置。

終院的結論是,原審法官將一個有意識決定不作申報的決定,等同於一個故意不申報甚至隱瞞的決定,是危險的做法。陪審團在無法裁定曾蔭權貪污的前提下,他們在評估曾蔭權疏忽職守的性質、程度和後果的嚴重性時,本應考慮曾蔭權不申報的動機、他理應申報的事情和不申報的後果。若原審法官無為陪審團妥善分析這些因素,陪審團便有可能正中上訴庭判詞所指的「陷阱」。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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