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一萬報酬三次刑毀縱火 積犯被判囚四年半

2019-06-20 11:36

為一萬報酬三次刑毀縱火,積犯被判囚四年半。資料圖片
為一萬報酬三次刑毀縱火,積犯被判囚四年半。資料圖片

案底纍纍的男子5年前出獄後經濟拮据,去年受熟人委托,為合共1萬元的報酬,先後3次往深井一間村屋地下的餐廳砸碎閘門玻璃和縱火,卻在最後一次犯案後在現場附近丟失銀包而「穿煲」。男子今早在高等法院承認1項縱火罪及2項刑事損壞罪,被判囚4年半。

現年29歲的被告黃銚汶曾任職侍應和地盤工人,共有14個案底,當中大部份與不誠實罪行有關,最近一次出獄為2014年。

案發地點為深井「阿一廚房餐廳」。辯方透露,指使被告犯案的人因鄉村土地問題與餐廳東主爭拗,遂招攬被告威嚇對方。被告2次砸爛玻璃後有感效果不彰,遂變本加厲縱火。

案情指,居於慈雲山的被告於去年1月16日至2月21日期間,3度趁深夜到案發地點搞破壞,第一次以磚頭砸碎餐廳玻璃,第二次則以鎚仔敲爛玻璃,第三次更在餐廳外以天拿水縱火,令餐廳東主共需花費76600元維修。

惟天網恢恢,被告於2月21日凌晨縱火後乘的士離開,發現遺失銀包,遂到警署報失。後來有案發地點附近的居民拾起銀包交給警方,警員在銀包內發現被告的身分證,被告於翌月在寓所內被捕。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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