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航空新例保障乘客:機位超賣最高賠1.4萬元 遺失行李最高賠1.2萬元

2019-05-25 18:31

加拿大實施航空新例保障乘客。網圖
加拿大實施航空新例保障乘客。網圖

為了保障飛機乘客權益,加拿大運輸部長加爾諾(Marc Garneau)宣布,今年7月15日起實施新例,規定航空公司遺失行李或因機位超賣而令乘客不能上機,都要作出賠償。其中超賣機位最高賠2400加元(約1.4萬港元),至於遺失行李,則最多提供2100加元(約1.2萬港元)賠償。旅客必須在120天內提出賠償申請。

新例適用於所有經營進出加拿大航班的航空公司。當航空公司要求乘客放棄其機位時,最低的補償額為延遲0至6小時900加元(約5230港元),延遲6至9小時為1800加元(約1萬港元),9小時或更長時間為2400加元(約1.4萬港元)。

根據新例,若乘客登機後3小時都未能從停機坪出發,航空公司必須要安排乘客下機等候。

而自12月15日起,若航空公司在可控制範圍及與安全無關情況下延誤或取消,最高賠償額為每名乘客1000加元(約5800港元),並要向乘客提供飲食及住宿,為他們重新訂位。若有需要的話,可為他們提供別家航空公司的機位。但新例不適用於大規模航空交通故障、惡劣天氣、罷工或機場恐嚇等。

有關延誤或取消航班的賠償安排,對於大型航空公司而言,賠償額為3至6小時400加元(約2300港元);6至9小時700加元(逾4000港元);9小時或更長時間為1000加元(約5800港元)。至於小型航空公司,賠償額為3至6小時125加元(約720港元),6至9小時250加元(約1400港元),9小時或更長時間為500加元(約2900港元)。

另外,日後航空公司須每隔30分鐘更新航班資訊,包括透過語音、電子郵件及短訊通知乘客。新例還規定,兒童必須獲安排坐在一名家長附近,而不得額外收費。航空公司並必須為運送音樂器具制定新準則。

加爾諾說,乘客權利法案將分階段實施,由於涉及班機延誤和取消的賠償安排較為複雜,航空公司表示難以趕及7月中的期限,因此押後到12月15日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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