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7047萬元 陝西原副省長馮新柱判監15年罰700萬

2019-05-14 17:19

陝西原副省長馮新柱判監15年。網上圖片
陝西原副省長馮新柱判監15年。網上圖片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原副省長馮新柱​​受賄案,對被告人馮新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萬元;對馮新柱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馮新柱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馮新柱利用擔任陝西八大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銅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中共銅川市委書記,陝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投資、礦產開發、資金借貸、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047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新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馮新柱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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