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行為期間再塗鴉 售貨員判社服令
2025-04-08 00:00
30歲售貨員兩年前因在灣仔垃圾桶及郵箱上塗鴉,遭法庭下令須自簽2千元守行為,惟他於守行為期間再度在長沙灣道的牆壁及車輛噴油漆。他早前承認3項刑事損壞罪,裁判官余俊翔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斥被告在當眼處塗鴉,為欲表現自己之舉,勸喻被告用合法方式表現行為藝術,終判他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下令他須賠償1.7萬元。
報稱售貨員的男被告鄭文樂,被控3項刑事損壞罪。被告承認於2025年3月18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富寶時裝批發無合法辯解,向該捲閘噴漆油;另於同日在長沙灣道祥騰時裝批發與一名不知名人士,向該牆及捲閘噴漆油;及在福榮街咪錶與兩名不知名人士,向香港宣和有限公司的輕型貨車噴漆油。
官籲合法方式表達行為藝術
余官判刑時指,被告於短時間內在三個不同的地方犯案,且在守行為期間夥同他人再度塗鴉,雖不涉及與他人結怨而毁壞財物,惟被告在當眼的地方塗鴉,明顯欲表現自己,漠視他人的財產。余官斥被告儘管從藝術角度出發而犯下本案,但他卻沒有考慮事主的財產權,勸喻他理應以合法的方式表達行為藝術。余官念報告內容正面,被告過往有穩定的工作及家人支持,現在亦有悔意,終判處共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共1.7萬元賠償令。余官另指,被告在簽保守行為間犯下本案,因此要交出早前自簽的2千元。
翻查資料顯示,被告在2023年7月6日分別3度在灣仔摧毀郵箱、交通燈箱及垃圾桶等,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准以2千元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編號:WKCC1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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